1月6日,上海市出台的《上海市海(水)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实施,有效期为五年。该《办法》的实施旨在鼓励社会搜救力量积极参与海(水)上搜救工作,提升上海海(水)上搜救工作的综合协调能力,并加强搜救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。
根据该《办法》,奖励范围限定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、指挥的海(水)上搜救行动,奖励对象则是在这些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。社会搜救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船舶、飞机、其他设施和个人等,他们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,并接受其组织、指挥。
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避免或减少了海(水)上遇险人员的伤亡;避免或减少了海洋(水域)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;在险情发生时采取措施避免险情进一步扩大,对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发挥显著作用;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。此办法的施行,将进一步激励社会搜救力量,提升海上搜救效率和效果。